(2017)湘0103执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周春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53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法定代表人徐福兵。被执行人周春福,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000元、违约金7626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00元、执行费344元,共计30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春福的银行存款302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