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督促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给付20000元彩礼款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4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华审判员 周向东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