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执复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李国龙等与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同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李国龙,湖南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同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彭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执复140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跃成,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李国龙,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申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国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阳市同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利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立新,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龙、湖南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同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6)湘05执异103号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后又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正怀审判员 屈国华审判员 黄腊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宇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