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75王广兰与殷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兰,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广兰,女,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泰兴市曲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殷俊,男,汉族,1989年9月3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王广兰与被执行人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殷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广兰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执行人王广兰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1月16日、2月20日、5月7日、9月4日本院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9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殷俊名下银行存款帐户2个(余额不足);2017年1月19日,本院至泰兴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殷俊名下苏M×××××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殷俊名下房产和其他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2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殷俊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殷俊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据被执行人殷俊母亲及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殷俊长期不在家中生活,具体在哪不清楚。2017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殷俊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交泰兴市拘留所收押看管。被执行人殷俊表示等司法拘留措施结束后,会积极想办法处理本案。名下登记的汽车离婚时给了前妻,至今没有变更过户登记。以上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殷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及查封被执行人殷俊名下苏M×××××车辆(未实际扣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殷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季江东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