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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景与郑志渊、邢冬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景,郑志渊,邢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年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451号原告:陈景,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王夏放,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邢冬云,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原告陈景诉被告郑志渊、邢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志渊、邢冬云名下价值7227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郑志渊、邢冬云名下财产72270元;二、查封本案担保人陈景、黄娟名下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以北、湖光路以西滨湖景城(东区)40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房地权证字第255623、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