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荣森与陈德军、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森,陈德军,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335号原告:王荣森,男,1965年12月15日生,住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军,男,1979年11月25日生,住金寨县。被告: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江雷,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荣森与被告陈德军、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同日通知原告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1746元,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该诉讼费,亦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荣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用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文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