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旭国、武孝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国,武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国,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武孝勇,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旭国诉被执行人武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武孝勇的存款3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