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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向小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2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小兵,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2017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字(2017)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小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向小兵翻窗户进入重庆市沙坝区被害人李某某住的房间,将放于房间内黑色钱夹中的1500元现金盗走。2017年7月6日,本院以被告人向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折抵先行羁押的32日,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2017年8月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将向小兵坦白交待本案盗窃的材料移交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天星桥派出所,公安机关后将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的向小兵提解回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羁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小兵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向小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小兵入户盗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本院(2017)渝0106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2日,即自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向小兵赔偿被害人李乾模损失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