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韩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韩建,马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348号申请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郁洲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建,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马洪玲,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25066.18元及资金占用费3551元,案件受理费等1992元,执行费276元,合计人民币30885.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建、马洪玲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合计5064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566.1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5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云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