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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亚东旋转接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亚东旋转接头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265号原告: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市国税大楼前100米)。法定代表人:王学富(王学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健,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滕州市亚东旋转接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振兴北路2555号。法定代表人:刘宗军,执行董事。原告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亚东旋转接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州市亚东旋转接头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