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王宏立与河南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立,河南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国昌,王学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321号原告王宏立,男,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王胜利,男,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兴路南段东侧(梨园村6组)。法定代表人杨建德,男,汉族,住许昌县,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民,男,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岳国昌,男,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张万俊,男,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学立,男,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立诉被告河南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国昌、王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学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立撤回对被告王学立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