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智文与李尚昌、胡乾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文,李尚昌,胡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李智文,男,200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肥东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申请执行人母亲),男,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李尚昌,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胡乾林,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智文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尚昌、胡乾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尚昌、胡乾林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尚昌、胡乾林6920元(包含本金6767.4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宣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