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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十堰恒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永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恒佳工贸有限公司,铜川永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恒佳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川永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十堰恒佳工贸有限公司与铜川永翔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铜印法民重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永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十堰恒佳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33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立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车款63345元。该案与另一案合并执行,即(2017)陕0204执恢96号案件,两案互抵,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