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文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5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清,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清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文清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振兴公交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南侧路边绿化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王文清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王文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文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0.7mg/lOOml。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王文清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文清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文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随案移送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文清有如实供述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姝君刘亚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