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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景贵银、徐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景贵银,徐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742号原告:刘胜利,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贵银,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徐兴英,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刘胜利与被告景中银、徐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胜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计1954元,由刘胜利负担。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