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景贵银、徐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景贵银,徐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742号原告:刘胜利,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贵银,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徐兴英,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刘胜利与被告景中银、徐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胜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计1954元,由刘胜利负担。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