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梅与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学苑路**号**单元*单元***号。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83号1栋。法定代表人:高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梅与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现等待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5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波审判员 陈 国审判员 屈永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