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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蒋光明、邱培枝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光明,邱培枝,裴仁宝,邱培才,程伟东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光明,男,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光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培枝,女,198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裴仁宝,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光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培才,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余全友,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伟东,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冯吉祥,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光明、邱培枝、裴仁宝、邱培才因与被上诉人程伟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光明、邱培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上诉人裴仁宝、邱培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全友,被上诉人程伟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光明、邱培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729元和裴仁宝、邱培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