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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常宁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宁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民初1553号原告:常宁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西二环。法定代表人:饶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勇,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原名衡阳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7号西湖中央广场17009室。法定代表人:谢新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准备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宁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宁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宁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国成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 忆打印责任人:吴忆 校对责任人:朱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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