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陆显华申请执行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显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陆显华,男,1968年2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法定代表人:冯毅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海安,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月良,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王礼军,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421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陆显华申请执行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履行到期债务35000元,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米易县白楠路黄草坪社至楠木河段改建工程项目中业主方未付的工程款限额范围内对此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询并核实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礼军名下仅唯一一套住房,在电站的股份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经依法冻结,刘月良、李海安名下无房产、车辆,且本院在诉讼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在米易县安宁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相应金额工程款,因该工程款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待付款条件具备后,依法提取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劲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