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兴林申请马清波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兴林,马清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73号申请人:蔡兴林,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申请人:马清波,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蔡兴林与被申请人马清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蔡兴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清波在农业银行肇东支行工资账户存款6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清波在农业银行肇东支行工资账户存款62,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蔡兴林所有的座落于肇东市北十七道街四方山x号楼x单元xxx室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64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