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康养与梁国华、许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养,梁国华,许亚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775号原告李康养,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建生,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华,男,汉族。被告许亚美,女,汉族。上列原告与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两被告拖欠借款及利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55000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255000元系主张的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按月息3%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国华、许亚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康养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17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康养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5元,由两被告负担5036元,由原告负担639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洋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