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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华信物业公司与被告薛罗青、刘文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罗青,刘文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1457号原告: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物业公司),住所地在茶陵县城东阳街。法定代表人:吴梅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罗青,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刘文菲,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华信物业公司与被告薛罗青、刘文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华信物业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信物业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华信物业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颜雪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