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猛、黎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猛,黎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猛,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黎谨,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猛与被执行人黎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谭猛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向被执行人黎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黎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依通知书的规定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向兴业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兴业县房产管理局协助将黎谨名下的坐落于兴业县大平山镇开发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兴业县房权证兴房字第××号)过户给谭猛。现已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谭猛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2016)桂092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