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广祥、艾克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八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祥,艾克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八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祥。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克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1-11-B07。法定代表人:赵彦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八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1-7-2。法定代表人:王志兵,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广祥、艾克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6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广祥、艾克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广祥、艾克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广祥、艾克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