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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英与冯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冯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928号原告:王英,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冯建新,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王英诉被告冯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英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朝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