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英与冯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冯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928号原告:王英,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冯建新,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王英诉被告冯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英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朝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