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曹杰与滁州市君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滁州市君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662号原告:曹杰,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滁州市君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79620841。法定代表人:丁帮海,该公司经理。原告曹杰与被告滁州市君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