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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路德才与左学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德才,左学洲,颜士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095号原告:路德才,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学洲,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第三人:颜士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路德才诉被告左学洲、第三人颜士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德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祁 磊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