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路德才与左学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德才,左学洲,颜士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095号原告:路德才,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学洲,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第三人:颜士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路德才诉被告左学洲、第三人颜士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德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祁 磊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