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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县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县支行,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2民初20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县支行。负责人:邓海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存良。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淑凤。被告刘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县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存良、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淑凤、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在2015年9月2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0元,期限为1年,贷款方式为一般贷款方式,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同时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在该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自愿用本人工资收入为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在原告处办理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目前,被告李某某尚欠借款本金25840元及利息2486.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840元及利息2486.34元(截至2017年7月5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至实际偿还日;被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在借款之后担保人还了55578.07元,李某某还了5158.44元。被告刘某某辩称,李某某的借款我确实是担保人,也替李某某还了一部分本息。已经还了55578.07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原告申请贷款,于2015年9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贷款金额为80000元;贷款用途为养猪;贷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年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该借款合同由被告李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被告刘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签字,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偿还本息5158.44元,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偿还本息55578.07元,原告贷款自动办公系统在被告李某某账户中自动扣相应部分利息及本金。截止2017年7月5日被告李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840元,利息2486.34元。因二被告对原告的贷款及利息未予清偿,故原告于2017年8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由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借款本金不变,利息以原告方电脑办公系统上实际显示的利息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小额贷款申请表、贷款业务调查表、李某某、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担保人身份证明、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发放贷款80000元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认可,被告李某某偿还本息5158.44元,被告刘某某偿还本息55578.07元,剩余本息李某某至今未还,实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贷款剩余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未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县支行借款本金25840元,并给付利息,此利息以原告贷款自动办公系统显示利息计算直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刘某某对上述未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54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弓志平人民陪审员  李穆驰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