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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0062杨友才与江苏至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中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才,江苏至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中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062号原告:杨友才,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江苏至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2308室。被告:吴中东,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杨友才诉被告江苏至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中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友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友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杨友才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