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艳培与席龙燕、王成均、胡应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培,席龙燕,王成均,胡应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朱艳培,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席龙燕,女,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王成均,男,贵州省遵义市人。被执行人:胡应洪,男,贵州省思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艳培与被执行人席龙燕、王成均、胡应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6)黔062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席龙燕、王成均、胡应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艳培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成均偿还借款人民币689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被执行人胡应洪借款人民币184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被执行人席龙燕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执行人王成均、胡应洪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成均下落不明,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成均、胡应洪、席龙燕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艳培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朱艳培与被执行人席龙燕协商,由席龙燕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朱艳培借款人民币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成均、胡应洪、席龙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艳培又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成均、胡应洪、席龙燕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623执1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洪光审判员 李洪军审判员 李正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汉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