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与李万清、王顽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李万清,王顽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902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涓乡下洋街。负责人:李有秩,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佳育,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系该社职工。被告:李万清,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顽山,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与被告李万清、王顽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李万清不知去向,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凤梅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