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合平与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平,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刘合平,男,1972年1月31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代表人:余兆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合平与被执行人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15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