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桥东区聚发家居材料厂、崔俊朝等与郗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桥东区聚发家居材料厂,崔俊朝,田超,魏二水,郗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354号原告:桥东区聚发家居材料厂,组织机构代码L7678132-8,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南张村村南。负责人:崔俊朝,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俊朝,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超,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现在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二水,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邢台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师。被告:郗云涛,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桥东区聚发家居材料厂、崔俊朝、田超、魏二水与被告郗云涛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桥东区聚发家居材料厂、崔俊朝、田超、魏二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桥东区聚发家居材料厂、崔俊朝、田超、魏二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桥东区聚发家居材料厂、崔俊朝、田超、魏二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为778元,由原告桥东区聚发家居材料厂、崔俊朝、田超、魏二水负担。审 判 长 韩少军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