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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友志与彭小兵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友志,彭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袁友志,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彭小兵,男,1966年5月11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1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需要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320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小兵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房管、车管、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核实彭小兵是否有保证金、工程款,均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认可该事实。被执行人彭小兵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彭小兵采取临控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彭小兵的财产线索,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8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彭小兵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慨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