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邱铁龙、怀化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邱铁龙,怀化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4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代表人:田子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男,该行员工。被告:邱铁龙,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怀化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法定代表人:申俊海,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诉被告邱铁龙、怀化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向培权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人民陪审员 尤世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