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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霞与邵久善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邵久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邵久善,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邵久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抚养费2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