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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4661号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女。被告:李建斌,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知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劼,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树 雄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