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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回青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昌平,王回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回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邓启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昌平与上诉人王回青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余昌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王回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文捷审 判 员 罗燕青审 判 员 张友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敏书 记 员 梁俊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