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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89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苗,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1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苗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苗酒后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苏A×××××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秦淮区凤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庆门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夏苗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被告人夏苗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夏苗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被告人夏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苗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行驶证超过有效期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夏苗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夏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