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303号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师某某。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牟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