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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9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303号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师某某。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牟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