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锡臣、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锡臣,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姜锡臣,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奎良,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锡臣与被执行人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5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59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子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