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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旭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旭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940号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刺桐路东侧国际星城12幢D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8049J。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旭梅,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旭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