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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方希跃、胡天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希跃,胡天福,何建成,浙江齐鲁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方希跃,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胡天福,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何建成,男,���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浙江齐鲁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工业园区百称岗2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成。原告方希跃与被告胡天福、何建成、浙江齐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希跃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天福、何建成、浙江齐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希跃未实现债权15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5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