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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永顺与李富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顺,李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永顺,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李富生,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周永顺与被执行人李富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永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顺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赔偿104642.22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719元、执行费1510元。被执行人李富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4日,本院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李富生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富生无银行、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3日,本院向十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富生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李富生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7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富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7年6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富生所有的鄂C×××××物权手续予以查封、冻结。此外,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永顺。申请执行人周永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