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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敲诈勒索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77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关于张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晋11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楼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5日向执行局移交执行,申请标的为2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7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