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伏朗电气有限公司与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伏朗电气有限公司,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039号原告:浙江伏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区(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66910824Q。法定代表人:陈加胜。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2077A。法定代表人:陈明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伏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赛力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伏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伏朗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伏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浙江伏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