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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钟承霖、吴思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承霖,吴思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8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200号。负责人:许罗德。被申请人:钟承霖,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申请人:吴思梦,女,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钟承霖、吴思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赣0103财保2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钟承霖、吴思梦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828号巢蓝郡住宅区3栋1单元1504室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钟承霖、吴思梦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828号巢蓝郡住宅区3栋1单元1504室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中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