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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备建、陈雪兰、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世德、陈尚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世德,陈尚容,陈雪兰,钟备建,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世德,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尚容,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雪兰,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钟备建,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钟备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3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查明,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的营业用房、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成套住宅、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地下车库车库、及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成套住宅为钟备建、陈雪兰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备建、陈雪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的营业用房,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钟备建、陈雪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钟备建、陈雪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地下车库,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钟备建、陈雪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龚良忠法官助理 余运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顺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