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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246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贤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住所地上海市翔殷路***号。法定代表人:孙颖浩,该大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复地东郡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62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62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旭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