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仁强、曹春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强,曹春晖,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王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322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强,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曹春晖,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梅岭路3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7622134。法定代表人曹庆福。被执行人王晔,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仁强与被执行人曹春晖、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王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晔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晔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